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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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骏实业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市国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月16日利息339771.34元、罚息3170160元、复利55821.79元;自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8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39771.34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付); 二、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xxx雅图商业城A5首层、夹层商铺以及被告***提供的位于xxx雅图商业城xxx号商铺、xxx号夹层商铺的产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肇庆市国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肇庆市国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7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肇庆市国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