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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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7750元、罚息54555元、复利3332.18元,合计555637.18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9月13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所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8元、保全费3299元,合计79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