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汇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华汇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伟雄支付垫付的保险费1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马伟雄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1元,由被告陕西华汇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