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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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位信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创信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位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20239.17元(不含税)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699.1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6日起算、以29037.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0日起算、以274502.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7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时间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利息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位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993元。 三、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工程价款,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320239.17元(不含税)的范围内向原告四川位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位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0元、申请保全费3,863元,合计12,153元,由原告四川位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31元,由被告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各负担4,861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