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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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944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0065.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90065.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168元,由四川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135元,四川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33元,鉴定费共计241200元,由四川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四川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36元,由四川鑫华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235元,四川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1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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