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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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崇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全程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全程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00,000.00元及利息1,349,868.72元,合计:24,849,868.72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500,0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成都市全程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号为邛房他证他权字第××号项下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最高额40,0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省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省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全程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04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成都市全程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州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