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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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东鼎泰和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四川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5年2月8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的租金62278.61元、滞纳金及违约金6227.86元”; 二、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成都东鼎泰和科技有限公司对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30648.15元承担担保责任,成都东鼎泰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 四、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30648.15元承担担保责任,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四川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四川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5元,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