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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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417号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秋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珊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贵洁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