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清偿借款4987279.33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按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3月27日与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曲阜市圣仙国品有限公司、***对第一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生产设备【以在曲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曲工商抵登字(2015)025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记载为准】享有抵押权,对其处置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曲阜金轮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曲阜市圣仙国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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