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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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山东恒达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 嘉祥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324051.0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款3941.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