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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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巨欧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85‰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的利息(期间内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二、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275‰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的利息(期间内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三、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1495万元; 四、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85‰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2018年8月29日一天的利息(期间内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五、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49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85‰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2018年8月30日一天的利息(期间内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六、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4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85‰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的利息(期间内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七、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应以14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275‰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期间内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八、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巨欧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追偿。 如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巨欧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02.38元,减半收取59751.19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居上门窗有限公司、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巨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