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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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飞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市飞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剩余本金599747.62元、截止2018年6月6日的罚息26712.88元,共计626460.5元; 二、***、***、洛阳市飞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自2018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599747.6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5%,从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洛阳市飞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65元、保全费3652元,共计13717元,由***、***、洛阳市飞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