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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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德恒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3453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阳,该行职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德恒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洛阳德恒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院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创新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