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105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240元,由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4900元,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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