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1105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240元,由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4900元,洛阳市森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