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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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49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