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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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隆回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2225.6元; 二、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18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