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昌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302080元。

二、***赔偿***、***、***、***、***交通事故损失8209.47元,与已垫付的费用25674.64元冲减后,由***、***、***、***、***在获得赔偿款中退还***17465元。

以上需履行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款交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03,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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