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国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返还座落于桂林市象山区的土地使用权(地号4900012-1)给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南宁公司桂林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