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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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976.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4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但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3850元、保全费1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