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85元及利息(其中26600元自2018年5月3日起算、9485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算,均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被告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