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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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高安市恒瑞汽运有限公司 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险种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891.45元、误工费68151元、护理费26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65905.4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械费47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285538.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险种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977元、误工费26201元、护理费1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1458元; 三、被告***承担原告***伤残鉴定费3000元、原告***鉴定费2000元,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以上判决内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如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