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南区3号楼1单元3-1-204号房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59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15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物业管理费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南区3号楼1单元3-1-204号房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电梯维护费630元; 四、被告***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南区3号楼1单元3-1-204号房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144元; 五、被告***向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上述电梯维护费、城市生活垃圾清运费的违约金(以7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被告***付清物业管理费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40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注意: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汇款时请将开户行的全称写完整)。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