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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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借款本金499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月22日的利息为702420.24元、罚息为744589.63元;以借款本金3995万元加上利息702420.2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按“年利率”计的利息,以及从2018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的罚息;前述两项“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以2017年6月29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以每年6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35.5基点);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有权以揭阳市揭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揭东试验区3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所有的地上厂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揭阳市揭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062元,由福家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锦丰(抚州)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032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负担3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