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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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09634元、赔偿利息22052.4元,合计431686.4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7元,由原告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