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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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 二、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并扣减已付利息7248.22元;贷款逾期后,即自2015年8月6日起,以本金1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0646元,由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507.69元,由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813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646元,由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507.69元,由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8138.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