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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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禹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5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豫K×××××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94621.82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禹州市海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审理67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