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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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贷款余额425193.82元、利息8802.39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3月1日;自2020年3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另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1700元; 三、若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荥阳市中原路与商隐路交叉口东南侧大溪地住宅三期8号楼2单元3层303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