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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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分行 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义达铝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借款本金9317459.07元、利息4770333元(自2017年4月24日分段、分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23日利息为987733元,自2017年7月23日起到2018年11月19日止按本金1100万元、月利率2%计算3482600元,自2018年11月19日到2019年1月3日按本金1000万元计算利息3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3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9317459.07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义达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被告邢台奥德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义达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在提交上诉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87800元,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