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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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龙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五河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西安觅蜗旅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2、张某医疗费10000.00元、车辆维修损失20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2、张某剩余费用85357.21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租赁费)的80%,即68285.77元; 三、被告五河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阮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2、张某剩余费用85357.21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租赁费)的20%,即17071.44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张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00元,由被告阮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