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51854.14元以及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分别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2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