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51854.14元以及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分别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2元(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53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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