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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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供电开户费509元、门牌××元、闭路电视开户费265元,以上共计784元。并以784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3月19日起计算八年的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鑫鼎公司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