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2执217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光,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栋。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81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柳光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标的额1150000元,执行费13900元,诉讼费7575元。在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6107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终结(2019)冀0281民初4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