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损失为92715.0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给被告***垫付款4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计1136.5元,由原告负担128.5元,由被告***负担98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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