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11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外赔偿原告***29456元,扣除已支付的24855元,实际再赔偿46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负担683元,被告***负担900元。鉴定费750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尚志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被告中航财险尚志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本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可根据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各项给付及返还义务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的负担情况,直接给付***51100元及诉讼费用7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8。 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