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40000元;

二、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51502.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551502.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24元,由被告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鲁睿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县锐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成阳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利他进出口有限公司、伊川县锐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6-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