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以贷款本金27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计付;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以贷款本金27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95‰计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以贷款本金267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95‰计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以贷款本金24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95‰计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至债权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24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95‰计付;已支付利息80926.67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汝州市轻工业园区的办公楼、宿舍楼、标准化生产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证号:汝国用(2012)第0002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16号10层10049号、10××5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郑房权证字第××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明辉假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