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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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海县牛山艺步楼梯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海县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县牛山艺步楼梯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9590元及利息(利息以95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东海县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东海县品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