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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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2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东海县新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时丽平。 第三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玉佳。 原告***诉被告东海县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与其联系,***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光明 审判员孙方 审判员葛婧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胜虎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