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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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24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东海县新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时丽平。

第三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玉佳。

原告***诉被告东海县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与其联系,***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光明

审判员孙方

审判员葛婧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胜虎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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