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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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宁晋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989.32元、利息510.71元、滞纳金865.70元,合计4356.73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