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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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夏津县人民医院 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45.4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计191405.03元,共计311405.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5元,由原告***负担4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58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