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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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 邢台市腾兴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给付原告邢台市腾兴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锅炉安装款1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二、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对工程款120000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