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统煤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000元及利息208661.95元,本息共计4158661.9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之后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统煤物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69元,由平顶山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统煤物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