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 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71239.88元和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每年13%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省新绿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7704元,由被告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