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借款人鲁山县远宏炭素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70386.54元,本息共计4670386.5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63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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