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翔鸿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益浩轩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益浩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5.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翔鸿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14元,由河南益浩轩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翔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