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0251.75元及利息(分别以711649.4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22605.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225996.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0元、减半收取计7445元;由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