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5民初41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征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赵慧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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