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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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5民初41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富,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东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征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赵慧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