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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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邯郸瑞洋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邯郸瑞洋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56465元; 二、驳回原告邯郸瑞洋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