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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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508.43元,给付被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24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安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164元,不再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