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合众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合众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8349.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以43238.9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以118275.7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以193312.4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8349.19元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合众创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被告宜昌程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